
来源:传媒融中对(公众号) | 2018-09-04 17:18
编者按:根据中宣部大调研的要求,中国报业协会迅速行动,组织开展了大调研活动。相关调研文章,中宣部蒋建国副部长作出了重要批示,中国报业协会张建星理事长就贯彻落实该批示精神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
按照大调研的日程安排,第25站走进陕西榆林日报社。榆林系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位于陕西省的最北部,既是黄土高原与内蒙古高原的过渡区,也是陕、甘、宁、蒙、晋五省区交界地,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其自古就成为兵家必争之地。
新闻作品是新闻媒体的核心资源和宝贵资产,也是众多媒体的“兵家必争之地”。近年来,受信息浪潮的冲击,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如何守住这个“兵家必争之地”?榆林日报从认识和厘清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概念入手,敢于自亮“家丑”,意在推动建立新闻作品生产传播及版权保护机制,促进新闻作品健康传播,实现新闻媒体资产权益的最大化,打响一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榆林保卫战。请看本期调研报告。
全国报业大调研㉕: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榆林保卫战
中国报业协会调研组
一、厘清新闻作品版权界限
关于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应从法律法规的视角来认识判断:
1、现行版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版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财产权中权重最大的和关联度最高的是复制权和传播权。我国目前的新媒体环境下,除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外,涉及知识产权及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六个方面:
——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
2、关于新闻作品版权的相关规定:从现行的国际公约与各国立法看,大多并未对作品的概念进行定义,更没有对“新闻作品”进行过具体定义与划界,我国的《著作权法》上也没有明确的“新闻作品”的概念。
应当明确的是,所受著作权保护的“新闻作品”,与新闻媒体所说的“新闻作品”是有所不同的。《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该法保护的作品有三种类型: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所列举的这3条不受保护是缘于体现立法初衷,利用传播,推进知晓,并有效贯彻实施。其中的“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特别强调为“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所指的是通过大众传播的单纯事实,其不具备独创性或独创性很低,报道事实新闻是让公众尽快了解这些消息,所以没有必要进行保护。还有,《著作权法》中,对“时事性文章”版权保护有着这样的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另外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3、厘清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界限:榆林日报属于地方党报媒体,除日报外,在媒体融合中,办起了榆林日报网(榆林网)、榆林日报官方微博、榆林日报微信公众账号、榆林日报客户端和榆林发布等新型媒体平台。应当说,榆林日报现在的媒体平台,基本涵盖了现有的新媒体种类。榆林日报所属的这些平台,平均每天发稿量百余篇(件),同时每天也有近半数的稿件被市内外媒体转载传播。
对照《著作权法》等版权法规,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外,那些被市内外媒体转载的“新闻作品”,应该是受版权保护的。作为地方党媒,长期以来,在生产传播“有益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中,对自身新闻作品的保护有了初步的理解,在平衡媒体责任、新闻传播与版权保护中,认识到维护自身利益和积极履行党媒责任的重要性。当然,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中,也毋庸置疑地存在着不少问题。在融合改革中我们应进一步意识到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厘清新闻作品界限,规范新闻作品生产传播,切实保护新闻作品版权。
二、新闻作品侵权现象种种
互联网生活在给著作权领域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提供了愈加便利的“侵权”条件。传统媒体、内容提供商、内容提供者和移动客户端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新闻作品侵权行为。
从榆林日报看,存在的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现象大致有如下情况:
1、新闻“拿来就用”。
根据《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强调转载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从现实看许多媒体很难依照这种“先授权、先付费、后使用”去做。从对今年5月一个月的数据统计看,榆林日报所属的榆林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平台,日均发稿179篇(件),其中本报原创稿件114篇(件),转载外媒体的为83篇(件)。原创稿件中,除“时政类作品”外,有50%为原创新闻作品,转载作品中有的是经授权的新闻作品(如新华社购买服务稿件),有的是国内媒体刊载的新闻作品。长期以来,作为欠发达地区的榆林日报,自身采编条件有限,自采自制新闻作品难以满足内部各形态媒体需求,所以编辑制作人员,不得不对境内媒体的新闻稿件(包括新闻作品)“拿来就用”,多少年来,习以为常,养成习惯。好在是地方党媒,总体影响较小,转载新闻作品选择的多是“正面性的”,加上编辑环节的把关,没有出什么大的问题,侵权官司较少。应该说,对于这种“拿来就用”新闻稿件,特别一些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是直接侵犯着媒体与作者的“信息传播权”的。
2、新闻作品“挂名”。
从榆林日报所属媒体登载的新闻作品看,署名既有记者,又有通讯员,既有普通记者,又有领导等等。从一个月的每日7个新闻版面统计看,榆林日报日均刊出署名记者的稿件(包括图片)18篇(件)、署名通讯员稿件17篇(件)、记者通讯员合作署名稿件1.5篇(件),另转载外媒稿件5篇(件)。从包括榆林日报所属媒体登载的新闻作品署名看,有合作署名的稿件属于“挂名”。有仅为二三百字的作品,署了多人名字。稍细心读一下这些五花八门的署名作品,读者用户会质疑,难道真正是领导写的稿件还需加上记者的名字吗?真正是记者采写的稿件非要加上通讯员的名字吗?除非一些真正需要合作的稿件。凡是那些“挂名”稿件,里面必定有假,对此只能意会了。曾发生过一起“作者为作品署名讨说法”的案例:某公司职工,认为报纸刊登的由他原创的一篇“形象宣传稿件”没有署他的名字系侵权,多次来报社“找说法”。还有一次,榆林日报编辑依据市某局发来的简报信息在报纸上刊发了一则消息,该局认为编辑“署名侵权”,“盗用了稿件”。后经查,编辑属于正常“采用信息”。上述如此“署名权”上出现问题,实属是一种侵权行为,是采编与媒体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3、作品“名誉侵权”。
榆林日报曾有疑似“新闻作品侵犯名誉权”情况。
案例一:副刊作品引发诉讼:榆林日报周末版刊登了某作者的文艺作品,一读者认为作品中的“人物原型”影射了自己,榆林日报作为“作品内容把关与刊载媒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这起官司虽然作了调解,但引人深思。副刊类作品也是新闻作品的一部分,“防止侵权”一样重要。
案例二:“正面报道”中的侵权:有时候看似“正面”的新闻报道,会引起“负效应”或“名誉侵权”。某局退休领导认为记者在报道该单位的新闻作品中“一改过去‘暗箱操作’”的表述,褒扬现任领导的同时贬低了自己,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案例三:新闻作品中的局部侵权:榆林日报法制版曾刊登了一通讯员、某公安局职工采写的一件盗窃案消息。被盗公司认为盗窃者并非他们公司员工,只是之前在公司干过零活,新闻报道失实。虽说是通讯员来稿,但榆林日报具有“核实把关”责任。由于消息未造成不良影响,经报社与该公司沟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凡此种种,无疑是新闻作品中的“作品侵权”问题。调查中,不少读者用户建议,新媒体环境下写稿投稿方式更加便捷,媒体对新闻事实的“核实把关”应更加严格科学。
4、有悖“传播许可”。
“媒体许可”是我国出版传播特有的一项制度。根据著作权法规,报刊需要有出版许可;按照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媒体也必须具有资质,不再是新闻“自由王国”。对照《著作权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榆林日报当然是合法媒体了。而榆林日报所属的网络媒体,在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新媒体建立的新闻信息服务平台,开展新闻信息服务,属不合法规行为,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地方党委机关报的榆林日报,应该对此高度重视。
5、滥用“职务作品”。
新闻作品一般属于职务作品,记者与所服务的媒体是种“契约关系”,记者为所服务的媒体提供新闻作品,属于职务履责,是无可厚非的。传统媒体在厘清职务作品的同时要有建立相应的采编出版传播管理制度,以避免引发纠纷和侵权。2014年2月27日,一名为“猫眼看人”网民在“凯迪社区”发布了一则“反映某单位负责人‘火箭’升迁”的网贴。3月6日榆林日报某领导就此“授权”某记者以“榆林日报名义”在这位记者个人微博上发布了“网贴反映某单位负责人任职等有关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微博,引发网民的强烈反响与“围攻”,网民甚至将矛头指向发微博的记者。此次“网络事件”,在市委免去该单位负责人职务后才渐渐平息。这起网络事件,问题在于“职务作品”在“个人微博”上刊登,实则违反了《著作权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关于新闻信息的传播规定,导致一个平常的网贴转化为一起“网络事件”并持续发酵。此次教训值得汲取。有编辑记者建议,保护“职务作品版权”,除了对记者编辑给予薪酬福利等的保障外,媒体单位应正确使用“新闻作品”,还可借鉴国外做法,建立“记者个人数据库”,将“职务作品及拍摄或制作的素材资料”确认、保存与利用。
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各平台之间,不同媒体之间相互侵犯著作权,在某种程度上说与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不同而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或“打擦边球”不无关系。其中有这几种情况:
——扩大“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八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规定“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两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实践中,“合理使用”的界限常常是模糊的,媒体与网站一般自行理解与扩大“合理使用”范围,以致出现侵权现象。
——利用“避风港”原则:避风港条款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避风港条款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即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版权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删除侵权作品,可以免除承担侵权责任。以榆林日报为例,国内权威媒体如新浪网、澎湃新闻、腾讯新闻、凤凰网等以及本地自媒体经常转载榆林日报新媒体稿件,通常情况下会注明来源。对于转载注明来源的,通常都默认为不侵犯版权。未注明来源的,对于微信公众号自媒体,榆林日报新媒体中心有时发现后会在微信平台投诉。侵犯榆林日报新媒体平台版权的媒体,最严重的是省内某客户端。在其他城市,该客户端通常采取与当地地方媒体签约的方式,转载其新闻稿件。但是在榆林,目前未与榆林日报签订任何协议,除不注明来源转稿外,还常将原稿件署名改为“该客户端记者”采写,并习以为常。
——利用“红旗原则”:最早规定在1998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中,是对“避风港”原则的限定。即如果网站的内容明显是侵权的,就像一面红旗竖立在网络服务提供商面前,此时即使版权人没有发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也有义务主动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从榆林日报新媒体看,也出现过类似的“侵权纠纷”:去年“五一”小长假前,榆林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一条综合整理稿件,内容有“五一”小长假市内天气、交通情况和景点线路介绍。稿件在景点介绍部分引用了本市某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字介绍与编辑格式。该微信公众号认为榆林日报为“编排格式抄袭”。该“侵权纠纷”最后在榆林市网信办介入下得到妥善处理,该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删除了曾发布的指责榆林日报微信公众号抄袭的文章。榆林日报方面编辑在部门内部做了检讨,并强调新媒体各平台编发整理稿件均要按规定署名作者与来源,特别是需删除的稿件要及时删除。
此外,榆林日报新媒体采编平台上的过半数稿件是没有配图的,但新媒体发稿要求每篇稿件都必须配图。在这种情况下,榆林日报APP、榆林发布APP的封面图只能从大型搜索引擎中获得,因为属于地方媒体,没有引起广泛关注和投诉。榆林日报微信公众号和榆林发布公众微信号发布的网络图片均会注明图片来源,也没有发生被投诉情况。
三、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对策
从榆林日报看,对照著作权法等版权法规,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外,那些被市内外媒体转载的“新闻作品”,应该是受版权保护的。但怎么保护,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困惑与矛盾,有必要从以下方面认识并提出建议和应对策略,更有效地保护新闻作品。
1、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源”与“专”。
新闻产品版权保护要有“源”可寻: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强化了对新闻信息及用户信息的管理,在按规定转载新闻信息时,明确规定要“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愿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从调查看,作为专业新闻单位的榆林日报,其专业采编人员均具有较好的新闻职业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技能训练和社会责任感。在杜绝“标题党”“虚假信息”“新闻过度虚拟化”以及“对用户身份信息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等方面,较之社会网站、自媒体有着更严格的行业监管。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漏洞,比如某篇监督稿件,记者数次采访,稿件已经进入了编辑出版流程,但在出版环节“泄密”,相关单位“公关”,监督稿件最终未能见报。这种情况,就是新闻产品在生产制作的“源头”出了问题,所以版权的保护应从“源头”抓起。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要唯“专”是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由“专业人做专业事”,即新媒体总编辑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并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微博、微信传播平台需要承担审核平台账号的开设信息、服务范围的主体责任。调研中,对这种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这个职责还给专业新闻采编人员的要求,采编人员一致赞同和拥护,并表示,采访权是有出版许可证的媒体独有的权利,这一权利要归于媒体并由媒体安排给记者执行,未取得采编资质的人员占去采编岗位,实质上侵犯着媒体的著作权权益。因此,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还要唯“专”是举。
2、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痛”与“治”。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长期困扰着传统媒体。传统媒体花费时间精力弄出来的“新闻产品”,瞬间就可能被那些“有资质”或“无资质”的新媒体“拿去使用”,甚至被“改头换面”,成为媒体的心头之痛。但反过来看,一些地方媒体为了新闻作品的高传播力、影响力,非但顾不得作品被转载问题,而且还希冀着网络媒体的垂青,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借由“网络放大器”扩大点击量,以换来广告收益。常用的办法是“与网络运营商合作推广”“媒体互相链接推广”“发红包赠流量推广”等等。对此种现象,有资深媒体人分析,创新是媒体最核心的“版权”。要从根本上提高新媒体点击量与影响力,除了创新新闻作品和制作“独家并有影响力”的产品外,应用“草根思维”,大量开发音视频、小程序与游戏类产品,增强与用户“互动内容”,否则,新媒体只会成为“传播形式”或“+互联网形式”。
对于新闻作品“版权市场的乱象”的,要着手于“治”。许多媒体从业人员建议,媒体内部先可建立新闻产品生产制作传播保护机制,传统媒体所属的新媒体应借鉴商业网络开发有声读物市场等成功的盈利模式创新经验,绝不可死守着传统版权“盾牌”来实现,同时还应推进国家层面上的“版权治理,以实现“内外同治”。
3、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知”与“行”。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此话用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上也较为合适。即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要知道应该保护哪些新闻作品,然后有一套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机制,使新闻作品保护变为具体行动。
事实表明,保护新闻作品版权仅凭借刊登“依法使用新闻产品”的公告,是没有什么明显效果的;同时忽视版权保护造成维权上的被动局面。如2006年,榆林日报与某文化公司处进行了一场诉讼。起因是该公司在一宣传物上使用了榆林日报报头中“榆林”两个字,榆林日报状告该公司侵权。榆林日报于1949年6月5日创刊的,创刊至今,“榆林日报报头”经过了15次变换。1981年9月1日开始使用的报头中的“榆林报”3个字,是由著名书法家方去疾先生题写的。读者普遍认为,方去疾先生题写“榆林报”报头题字,纵横奇斯,欹斜自然,俊俏和谐,尤其是“榆林”两字很受读者赞赏。榆林(时至今日)许多窗口单位和对外宣传书刊资料都喜用方先生题写的“榆林”这两个报头题字。2005年某文化公司在制作一纸质宣传品上用了这两个字。榆林日报以“侵犯著作权”起诉这家公司。此案经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调解结案。从结果看,这起诉讼基本是在“胜负不分彼此”中收场的。
反省此案,主要涉及榆林日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中的复制权,也涉及到榆林日报方面在对方先生题给“榆林报”三个题字的保护问题。应该说,方先生向榆林日报题写的报头字,是属于榆林日报著作权(版权)中的财产权,具有作为报纸(商品)标识作用。假如榆林日报对“榆林报”题字的墨迹原件妥善保存和进行注册保护,一旦遇着此类案件,维权就会变得简单得多。
四、新闻作品保护的“理”与“法”。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实际上是个明“理”守“法”过程。
——要加强宣传,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对一些重点版权侵权案件监督曝光,提升业界对新闻作品版权的认知、理解、尊重,营造良好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环境。
——要强化新闻媒体行业自律,积极开发数字化技术版权保护手段提升保护新闻作品版权领域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
——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在制定标准、团结维护、化解纠纷和争议调解机制作用。
——要紧紧依靠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法治力量和法治作用。
——要研究解决传媒技术课题,从国家层面上,建立“新闻作品传播标志技术识别系统”,应对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中的新挑战新问题。
——要在坚持新闻产品“先授权,再使用”原则的同时,对那些尚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媒体在版权方面“划定红线”,“只要触法,坚决关闭,绝不迁就”。
(执笔:呼东荣 王振荣 王婷 马孟欣 编辑:周劲)
原标题:全国报业大调研㉕: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榆林保卫战
本文章隶属于专题:中国报业大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