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媒移动版

评论|自媒体上泄私愤 损人害己不可为

来源:哈尔滨文明网 | 作者:金壮 | 2015-12-07 10:42

微信交流一定要恪守文明道德,切不可利用微信泄私愤,否则损人害己,悔之晚矣。
扫码手机轻阅读

日前,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中心小学的一名女教师在学校职工微信群里说:“今天下午开会让狗咬了一下,实在不爽。”该校叶校长认为其指桑骂槐,骂的是自己,并于次日召开全体教师行政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将该名女教师停职停薪一周。(广州日报12月4日)


微信为人们传递信息、进行交流提供了便利,却让一些人因为不当使用摊上官司,惹来麻烦。这则消息中的杨姓女教师因为在开会时没带本记录,被校长点了名,便在微信中发了不雅文字,贬损他人人格,遭到了学校的处罚。尽管事后该教师一再辩解,说自己在开会时外出,确实被一只小狗扯了下裤脚。但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其指桑骂槐寓意明显,强词夺理不仅难以服众,反而暴露了她内在文明素质的低下,缺少承认错误的意愿和勇气。撇开事件双方的矛盾不谈,这件事显然与女教师错误使用微信,将微信当作泄愤渠道有关。


其实,拿微信当作泄愤渠道的不止该教师一人,我们在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类似的事情发生。今年5月张女士因在影楼工作34天仅获得27元工资,便在微信上发了一条“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欺诈顾客的信息,结果被影楼报警。后来张女士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当场删除了微信消息,表示愿意向“米兰春天”店方道歉并澄清事实。今年7月,北京的刘某先后在朋友圈发布同事陈某照片,并称“陈某是贼”,被陈某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刘某在其朋友圈发致歉声明,对原告陈某赔礼道歉,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这些通过微信引发的矛盾纠纷或违法案件说明,在微信交流中,既有道德文明的约束,也受到法律的监管,微信不是泄愤途径,用微信泄愤是要付出代价的。看来使用微信并非小事,切不可任性而为,要讲究文明道德,注意表达方式,做到谨言慎行,理性交流。


该怎样看待微信泄愤现象呢?从精神文明的角度讲,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所都应该保持文明素养,养成文明习惯,坚持用理性和文明的方式进行交流,自觉杜绝不文明行为的出现,微信泄愤不该为。从信息传播的效果看,微信固然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交流平台,但并不是完全私密的,微信群的人可能还有各自的微信朋友圈,在微信里发布的信息很可能通过群内的人传播到更广的范围里去,引起更大的社会影响,微信泄愤不应为。从法律监管的层面说,通过微信对他人或单位进行辱骂攻击、造谣污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微信泄愤不可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有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行为的,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发微信诽谤他人的做法,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及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因此,任何时候,都应该坚守道德理念,绷紧文明守法这根选弦,确保自己的一言一行有礼有节,恰当得体,合乎文明道德规范。


微信和网络、电视、报刊一样,都是有一定受众的信息交流载体。微信交流一定要恪守文明道德,切不可利用微信泄私愤,否则损人害己,悔之晚矣。(特约评论员 金壮)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