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观媒 | 作者:禤支兰 | 2015-12-07 15:33
上海某高校一个硕士生把化学药品带到宿舍,被判死刑。
“什么?!”
这个故事发生在2013年4月,带化学药品的人叫林森浩。
“切,这不是复旦投毒案吗?吓死我了,你没病吧?”
河南有个大学生掏了16只鸟,被判刑十年半。
“抓的什么鸟啊?!”
当你看到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十年半的新闻标题,你关心的或许是:什么鸟?怎么抓?抓来干嘛?判刑依据?
可是,面对并没有回答这些问题的新闻,“人不如鸟”的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
12月1日,郑州某报在第10版刊文《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 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这么有故事性的标题下面,竟只有630个字的内容篇幅,这能把那么多问题讲得清楚吗?
明显不能,笔者来拆解一下这630个字都说了什么。
第一个问题,什么鸟?
标题写明了,文中也说了,“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一笔带过,没有具体介绍燕隼。
第二个问题,怎么抓的鸟?
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
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
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
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潜台词是还是在家门口发现的?)
可是本案的判决文书和之后其他媒体的报道显示:
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
郑州某报在捕鸟地点上描述不当,拿个梯子在自家门口掏鸟窝的场景描述,容易误导读者,认为这和自己小时候在村里掏鸟窝没啥区别,从而形成认可掏鸟行为的心理,再加上后面一笔带过说这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没有让读者对所掏之鸟产生全面深刻的认识,难怪读者会觉得“鸟不如人”。
第三个问题,抓来干嘛?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
第一次抓鸟后,传照片,网友联系,进行交易,看着好像无意中就把鸟卖出去了;第二次更冤,鸟刚到家,警察就来了。
这两件事和判刑十年半简直一毛钱关系也没有的呀。
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时隔将近一周,媒体也披露越来越多的细节。
据中国日报网报道,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据《法制晚报》报道,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闫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原来此外闫某还有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经历,而郑州某报丝毫没有提到。
第四个问题,法律依据是啥?
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丝毫没有提到判刑依据。
笔者查了一下: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怎么判断情节是否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隼类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6只构成情节严重,10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那么,在本案中,闫某涉案16只燕隼和1只凤头鹰的情况下,判刑十年半,已经是情节特别严重里的从轻处罚。
郑州某报的标题冲突性很强,16只鸟与判刑十年半对比过于强烈,而文中又没有具体说明。内容不扎实,明显是采访不充分所致,新闻七分靠采访,三分靠写作,不要为了抢速度,为了吸引眼球,避重就轻,仓促成稿,否则,就要闹出“人不如鸟”的笑话了。
原标题: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