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蓝鲸传媒 | 作者:耿牧风 | 2016-07-22 09:23
蓝鲸传媒7月21日讯 据公司秘闻公众号文章称,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曼石油”),起诉新京报社的报道侵犯其名誉权并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并索赔2600万元的案件宣判。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曼石油的诉求。
今年3月,正在谋求 IPO 的中曼石油,起诉新京报社关于其 IPO 的报道涉嫌侵犯其名誉权。
这项起诉源于新京报关于这家谋求 IPO 的公司的调查报道。去年12月,新京报发表《纠纷缠身中曼石油启动IPO》和追踪报道《中曼石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中曼石油IPO存在的风险、涉及的诉讼,以及去年12月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事项进行报道。当时,中曼石油正打算通过上市募资7亿元。
根据中曼石油在法庭上的陈述,上述报道发出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督局,于今年2月19日要求中曼石油、券商及律师就报道事项进行核查。中曼石油称,这导致其IPO申请停滞延后。
中曼石油以上述两篇报道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京报社等相关方赔偿其2600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中曼石油作为欲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受此公开募股的拟上市企业,其支付能力、涉诉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愿等直接与其商业信用相关,属于对不特定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信息,亦因此涉及到社会公益。
就是说,作为一家 IPO 的公司,中曼石油的一举一动度涉及到社会公益。
“新京报社作为新闻媒体,鉴于原告发布的招股说明书,进行深度调查及追踪报道行为,系其发挥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功能之表现,并无不当。”浦东新区法院称。
法院认为,报道的资料来源于法律文书、工商信息等,是完全可信的资料来源。记者采访相关方的报道内容,绝大部分已被证明系客观真实,至于有争议部分也仅关涉细节性的非基本重要事实,“记者据此采写报道并无明显不当”。
浦东新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新闻媒体具有监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务的功能。尤其对于关涉社会公益的新闻报道,不应对报道者以过于严苛的注意义务。如果媒体在报道前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并有相当理由确信所刊发报道为真实者,就应认定为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