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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新规十大要点解读:细致到篡改标题是否违规

来源:传媒大观察 | 作者:修相科 | 2017-05-05 11:36

5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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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曾于2016年1月发布,而目前正在执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的。


新规与2005年版规定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概念没有变化,仍然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二,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主体发生变化,变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三,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传播渠道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


第四,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形式明确了三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第五,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申请主体明确了三种,基本上与2005年版的规定一致,但是叫法发生了变化,分别是:“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其他单位”。


第六,所谓的“其他单位”,我们理解为非新闻单位,这些单位想获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可以理解为把此前我们所谓的“全国性商业门户网站”的管理权下放到了地方,实际上现在已经在这样做了。


第七,新规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并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也就是说,外资和非公资本只能参与经营业务,而不能参与采编业务。


第八,从法律层面给地方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更大权限,“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九,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要求实名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对转载新闻,提出更明确要求:“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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