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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不能让“大V”的广告成为法外之地

来源:《深圳商报》 | 作者:李迩 | 2018-05-08 09:45

自媒体大号头条报价已经涨到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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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不少“大V”集中发布了某知名乳品企业的年报季报,包括一些实名微博先后发布完全一致的内容。此前,该乳品企业已经因为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而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大V”集中发布该企业年报,马上遭到网友质疑——为该乳企站台。

更让发布了年报的“大V”尴尬的是,部分“大V”则晒出公关人员找他们发布同类内容的截图,表示自己拒绝了对方的邀约。一时间,面对网络上的质疑声,一直充当意见领袖的“大V”们也坐不住了,道歉的道歉,删微博的删微博,好不热闹。一阵喧嚣过后,或许这次“大V奶企门”事件,会很快过去,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大V”做广告该如何监管,实在是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数据显示,2017年微博平台内拥有10万粉丝的KOL(关键意见领袖)数量较上一年增长57.3%,而目前微信公众号平台每月活跃的账户达350万个,月活跃粉丝数达7.97亿。事实上,在粉丝经济横行的今天,作为网络意见领袖的“大V”们,已经成为营销领域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很多大企业都有专门针对自媒体的营销预算。据透露,像咪蒙这样的自媒体大号,头条报价已经涨到了68万元,栏目冠名30万元,底部Banner25万元;二条软文38万元,底部Banner15万元。

所以,要规范“大V”号的广告行为,首先必须明确其媒体属性。不管“大V”把自己定位为网络意见领袖,还是自媒体平台,“大V”都具有强烈的媒体属性,一些“大V”的粉丝超百万,甚至上千万,比报纸等很多传统媒体具有更多的受众,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看,大V号就是媒体。

其次,要规范“大V”号的广告行为,就必须明确自媒体营销就是广告。无论“大V”是通过微平台做任务获取广告,还是通过公关公司接单,其基本做法都是委托方提供特定内容,“大V”按照要求刊发,然后按照篇幅或者效果收取费用,这与传统媒体刊登商业广告本质上是一致的,事实上这也是“大V”号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所以,自媒体也是媒体,既然它有偿发布广告,就应该按照广告的方式进行监管。

第三,要规范“大V”号的广告行为,“大V”们必须为发布的广告承当法律责任。目前,“大V”在自媒体上发布或转发广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不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也就是说,“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就属于“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就应该对自己所转发广告的内容负责。如果广告违法,“大V”自然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当然,由于自媒体的特殊性,监管部门很难对内容进行一一审核,在监管上我们采取守住底线的做法,即“大V”们可以相对自由发布内容,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承担起自我审核的义务,一旦被发现发布违规内容,则对其重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自媒体已经达到数百万之众,“大V”粉丝数量动辄百万、千万的今天,“大V奶企门”事件是给我们提了个醒,在商业利益面前,仅靠自律是不行的,更何况很多的自媒体已经是公司化运作,有一套完善的商业链条了。所以,政府不能让“大V”的广告成为法外之地,该对自媒体的广告进行有效监管了。

原标题:“大V”的广告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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